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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人”的全面发展方向

作者:刘金萍 日期:2014-03-03 13:35 来源:《才智》
潍坊科技学院
摘要:顾名思义,民法的服务对象为广大人民群众,他们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民法制定的主体。传统民法中的人为“经济理性
人”,随着社会的不断革新和法律的日渐完善,其缺陷也逐步暴露了出来。它无法做到从人的实际诉求出发,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关注,
过于强调人的私欲。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使民法更符合时代的需要,就一定要对以往的“经济理性人”思想进行补充,
并进而提出“生态理性人”的概念,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民法;经济理性人;环境理性人;全面发展;方向
进入21 世纪以来,法律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
要,尤其是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最为紧密的民法,更是受到了广
泛关注。它不仅是社会行为的基本法律,也是保护私人权利的基
本规范,它已经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众所
周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领导者和建设者,
是国家的主人翁,在民法的创建上也要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
础,做到以人为本。虽然近年来,我国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对
人的权利的规定也更为健全,但是与国外的民法制度相比,仍旧
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人的发展方向还有待完善。针对这样的现象,
本文就以我国的民法制度为基础,简单阐述一下在以往的人的发
展规范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提出新的发展方向,构建“环
境理性人”,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创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民法在人的全面发展建设上存在的不足
德国哲学家舍勒作为人类学创始人,曾提出“哲学的中心问
题应该是人是什么的问题”,而在1776 年出版的《国富论》中,
亚当斯密也提出了“经济理性人”的设想。但是,随着社会时代
的变迁,人们不仅仅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以往民法中的人的发
展思想也无法满足社会全面进步的新要求,其问题逐渐凸显了出
来。
第一,民法制度的最终价值存在偏差。以往民法中的人是“经
济理性人”,他们更多的关注自身的利益,追求价值最大化,忽
略了社会的生态权益和可持续发展,使整个民法制度的最终价值
出现了错误的倾斜。
第二,民法忽略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民法是规定全体公民
行为的法律法规,在民法的制定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但
是,以往的民法制度忽略了后代的顺利发展,使“同际观”成为
了民法规范的主体。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
类资源是有限的,世界可更新资源相对较少,“同际观”思想就
会使得我们传给后代的资源变少,甚至使某些原料彻底消失;其
次,传统民法在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保护上存在很大的缺陷,导
致污染现象严重;最后,相较于后代人,现代人生活在当前,在
资源的使用和获取上必然存在优势,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不平衡
性。
二、民法上的人的全面发展方向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准确的看到了民法在人的发展
规范上存在的巨大问题,想要健全我国的民法制度,规范法律行
为,就一定要不断改进法规内容,改变人的单一发展方向,促进
人的全面发展。
(一)坚持“环境理性人”的发展观
学习过民法内容的人们不难发现,传统的民法制度极其重视
人的经济性,法律规章过于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忽略了社会环境、
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面对这样的情况,新民法一定要
坚持新理念的运用,构建人的全面发展方向,并提出“生态理性
人”的思想,实现社会环境和人类发展的协调统一,从而进一步
完善国家的民法制度。
(二)基于人的理性思想,强调意识自治
人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最关键的因素就在于人的理性思维,在
民法的制定过程中,也要基于人的理想思维,促进全面发展。
第一,要尊重和培养人的理性智慧。从本质上来说,民法中
的人的行为是自私的,他们必然会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经
过精确的计算后才会采取行动。但是,这并不妨碍人的理性思想
的发挥和扩散,他们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做出准确的
活动。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民法中的人要能够自主的判断
事物,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所以,要实现民法上人的全面发
展,首先就要树立他们的理性观念,使他们的逻辑符合要求,抓
好法律预设的基点,从而强调意识自治,使其自由的体现民法的
私法属性和价值目标。
第二,防止国家力量过度干预私人领域。民法是规范广大人
民群众行为的制度体系,人的全面发展要以准确的法律形式予以
规范。但是,任何制度都要给人以一定的自由权限,一旦国家力
量干预过多,不仅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会导致私权的挤压,
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与此同时,民法的制定就是为了人民
利益的实现,而人的发展方向必然需要一定的自由,所以民法必
须对政治权利和市民权利进行准确的定位,体现人的主体特征,
培养人的理想观念。另外,民法具有私法属性特点,这也决定了
私法自治与权利本位的职能理念。
(三)关注人的实质正义,在适当情况下提供民法保护
由于个体差异特征的存在,就使得每个自然人都不会与民法
制度完美契合,想要保证民法上的人的全面发展,就要尊重个体
的差异性,明确人们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的实力
存在悬殊,从而关注实质正义,在适当的时候对法律予以补充。
所以,民法也要回归现实社会,从传统的规章制度中解放出来,
关注实质正义。具体来说,民法要尊重人民意愿,在不违反基本
规章的基础上坚持个人的理性决定,并关注弱势群体,避免社会
分配严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防止强者欺压弱者,保证社会和谐
和人们的全面发展。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在规范人们行为,构建和谐社会上起到了至
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基础的民法制度更是如此。为
了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规范人们的基本行为,提高
社会公平力度,实现可持续发展,就一定要改变以往民法中存在
的弊端。变“经济理性人”为“环境理性人”,并注重人们理性
思维的发挥,关注社会实质正义,为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的建设
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我国民法典应当弘扬人的全面发展价值[J].宁波大
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02:1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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