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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麻醉抢劫类案件的特点及勘查取证重点

作者:盛振海 日期:2014-07-31 10:24 来源:《才智》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摘要:麻醉抢劫类案件作为抢劫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除了具有一般抢劫犯罪活动的部分特点之外,还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
此类案件取证困难,打击侦破难度大。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准确把握麻醉抢劫类犯罪的案件特点,明确此类案件现场勘查取证重点。
关键词:麻醉;抢劫;特点;勘查取证
麻醉抢劫类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恶性犯罪之一。麻醉抢
劫案件与传统的暴力胁迫抢劫案件相比,作案谋划周密,作案方
法多样,作案过程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且此类案件的犯罪现场错
综复杂,对勘查民警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这就造成了此类案件
取证困难,打击侦破难度大。因此,准确把握麻醉抢劫类犯罪的
案件特点,明确此类案件现场勘查取证重点,是公安机关有效快
速打击麻醉抢劫犯罪的重要前提。
一、麻醉抢劫类案件的特点
麻醉抢劫类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引诱受害人食用、喝下、吸
入精神类药物,使被害人昏迷或神志不清不能反抗,而劫取其财
物的犯罪行为。麻醉抢劫作为抢劫的一种特殊形式,除了具有一
般抢劫犯罪活动的部分特点之外,还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
(一)作案过程隐蔽欺骗、谋划周密细致、手法专业多样
与一般的抢劫犯罪多采用公开的暴力、胁迫的手段进行不
同,麻醉抢劫类案件整个作案过程都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具有较
强的伪装性、隐蔽性、技术性。犯罪分子多以公开场合正常的搭
讪开始,主动交朋友、拉家常,使被害人放松警惕,或以色相勾
引,骗得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吃饭、喝茶、同住宿,然后利用
被害人放松警惕之机,诱使被害人喝下事先准备好的掺有麻醉药
的饮料或酒水,致其昏迷,丧失反抗能力,从而乘机实施抢劫。
(二)“能取得药物,会使用药物”是麻醉抢劫类案件犯罪
嫌疑人必备的条件
有精神类药物的获取渠道和对精神类药物的性质、用量有一
定的了解,是麻醉抢劫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必备的条件。首先,精
神类药物能被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医疗机构和药
品生产销售环节药品管理混乱,犯罪分子能轻而易举通过医院、
医药销售网点或网络购物渠道得到这些药品。其次,麻醉抢劫类
案件所使用的药物多为具有较强催眠作用的精神类药物,如三唑
仑、氟硝西泮、速可眠、异戊巴比妥、舒乐安定等。这些药物的
安全用量有严格的规定,过量的使用会给服用者造成较大危害。
麻醉抢劫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一般是图财,没有对被害人
身体造成伤害的主观意向,所以麻醉抢劫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
会掌握药物的用量,但也有因药物用量过大,导致被害人伤亡的
个别案例发生。
(三)作案地点和侵害目标的选择具有特定性
麻醉抢劫类案件大多发生在火车及长途汽车站侯车室、招待
所、宾馆、歌厅、网吧等公共场所,这些地方人员流量大,管理
和治安防范体系混乱,这就为犯罪分子实施麻醉抢劫类案件提供
了便利条件,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快速逃离现场提供了方便。犯罪
分子选择的目标往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犯罪分子一般物色旅
客、外出务工人员、生意人及携带大量贵重财物的人作为实施麻
醉抢劫类案件的对象。
(四)取证困难,打击侦破难度大
第一,麻醉抢劫类案件多以团伙作案为主,案犯一般经过预
谋,彼此之间配合默契、分工明确,他们大多受到过公安机关的
打击处理,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加之由于案犯往往采取跳跃
式、跨区域作案,客观上增加了侦破打击的难度。第二,被害对
象被麻昏后一般要过数小时、甚至十多个小时才能苏醒过来。有
的被害人被麻醉抢劫之后,因有贪色、贪小便宜等隐情而被麻抢,
害怕其他人知道,所以顾虑重重,不敢及时报案,这就为嫌疑人
作案后留出足够的时间清理破坏现场和逃离现场,致使现场物证
提取和抓捕困难。最后,由于从案发到侦查人员到达现场间隔时
间较长,加之多数被害人不懂得保护现场物证和体内毒物分析检
材,往往将有检验价值的尿液排净,或将曾经入口的物证丢弃,
且犯罪分子使用的投药量在临床治疗用量范围之内,这些药物及
其代谢物在体内含量很低,收集到血尿检材的药物含量也很低,
这就对技术人员毒物分析检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麻醉抢劫类案件的勘查取证重点
麻醉抢劫类案件性质的确定,是整个勘查取证工作的任务重
点,也是审判阶段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且案件现场比较复杂,
案件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勘查取证的滞后性,造成现场留下的案
件线索较少,因此,要想及时认定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这
就需要勘查民警要有较高的勘查取证意识。
(一)排除意外中毒,妥善保护现场
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确认被害人是否有财物的遗失,并耐
心地询问被害人昏迷前是否有用药、食物中毒或在事发前接触到
相关可疑物质的可能,排除被害人自己用药不当或食物中毒导致
昏迷的意外情况。作案现场一般较为复杂,人员往来密集,现场
极易遭受变动和破坏。所以应组织具有良好的现场保护意识和相
关案件处理经验的技术民警,做好犯罪现场的保护工作。
(二)鉴定检材毒物,认定案件性质
麻醉抢劫类案件属于刑法第263 条抢劫罪的范畴,用药物麻
醉被害人的作案手法,属于法条中“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
取财物”中的“其他方法”,所以现场和被害人体内药物的确定,
对于案件性质的定性尤其重要,也是审判阶段定罪量刑的重要依
据。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把一些痕迹物证遗留
在案发现场。勘查人员应重点提取现场遗留的可疑饮料瓶、饮食
器具、被害人吃剩的食物、斑渍、粉末和液汁等物证检材,为案
件准确定性和依法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由于麻醉抢劫
的被害人是受药物侵害的,其药物残留在体内会代谢分解,所以
应该尽早提取被害人的血液、尿液、催吐物,并及时送到实验室
用仪器分析法进行检验,确定检材毒物种类及含量。
(三)增强协作意识,深挖犯罪信息
首先,在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过程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
案发前往往有近距离长时间的接触,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应该
对犯罪嫌疑人记忆较深,犯罪嫌疑人必然会暴露出诸多犯罪信
息。因此,案发后,侦查人员应耐心细致地询问被害人,让其讲
清犯罪分子作案的详细经过,包括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口音、
衣着打扮和被劫走物品等情况。其次,麻醉抢劫类案件现场错综
复杂,重点物证和检材的提取处理不当,会对整个案件性质,侦
查方向产生重大影响。此类案件现场勘查一般由现场指挥员、侦
查询问人员、刑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参加,这就要求整个现场
勘查人员应具备较好的协作意识,这种协作意识有利于更好地保
护现场,并及时地发现、提取物证检材,迅速发掘现场的犯罪信
息,进而提高整个案件现场的勘查质量。
作者简介:
盛振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化学
专业毒物与毒品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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