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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及转换形式

作者:赵莹雪 李楠 侯登华 日期:2013-12-18 10:06 来源:《才智》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北京 100083 
摘要:调解是我国即古老而又常新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之一,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根基。而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一直是制约着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部分。本文即从近十年来调解协议效力的变化,探究调解协议效力的转换形式,加深对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及其效力研究、帮助完善我国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及其效力的内容。
关键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效力转换
1.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概述
人民调解协议,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主持下,以法律法规、道德良俗等为依据,通过对产生纠纷矛盾的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合意,订立的书面化文书。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 年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若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协议的履行。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衔接的若干意见》)对调解协议的公证申请、支付令申请以及司法确认申请予以了规定,强化了调解协议经确认后的效力。
2011 年1 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 年3 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司法确认的若干规定》)以及2013 年1 月正式生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都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使得调解越来越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成为了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 人民调解协议的转换形式
通过人民调解,若调解成立则达成调解协议,此时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直接履行;或是通过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经过司法确认、获得支付令、取得公证,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具有强制执行力,如若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如果通过人民调解并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还可通过仲裁或是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其调解协议效力的转换如图1 所示。 
图1 调解协议效力的转换形式
在此过程中,调解协议经过一定程序转换为特定的法律文书, 从而与法院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执行力和既判力等。下面详细介绍下此种转换程序: 
1.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请求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主要是依据我国2013 年1 月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94 条和第195 条、《人民调解法》第33 条、《衔接的若干意见》第20 条至第25 条和《司法确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当调解协议满足申请与受理条件时,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当事人未全部履行或是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司法确认的若干规定》第11 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不收取费用,使得司法确认程序成为了双方当事人强化调解协议效力和执行力的最佳选择。
3. 申请公正
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合法与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依照《衔接的若干意见》第12 条规定,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公证,且此调解协议,是经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被公证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 申请支付令
根据《衔接的若干意见》第13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 条的规定,当事人持有人民调解协议, 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相关规定对此调解协议的内容有所限制,其须为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或是用人单位不履行因为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经济赔偿或补偿金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和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
如果通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是对调解协议内容有争议的,还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来解决矛盾与争议。仲裁庭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制成的调解书,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这种情况使得调解与转换程序同步进行。其同样将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强化, 使其具有将强的执行力和既判力,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经调解,使得当时人有多种途径达成最终的“执行”,这种多元的解决方式,也因其“不伤感情”的调解,较诉讼相比,更利于和谐地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我国目前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相关制度才刚刚起步,笔者认为,调解协议效力方面的不断加强与完善,会更加促进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展开,使得ADR 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家兴, 潘剑锋.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 第4 版).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 范愉, 非诉讼程序 (ADR) 教程( 第2 版).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 韦英俏. 对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问题的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3,(3):77. 
作者简介: 
赵莹雪(1989—),女,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13 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李楠(1990—),北京科技大学机械学院2013 级动力工程研究生。
侯登华(1966—),北京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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